上水街市雞檔疑賣狗作食材 好心人$150救狗 帶回家收養

發佈時間: 2019/05/28

上水街市雞檔疑賣狗作食材 好心人$150救狗 帶回家收養

在1950年代,香港因為瘋狗症問題促使當時港英政府立法禁止狗肉屠宰,作為食物用途即屬違法,從此之後,食狗肉文化在香港近乎絕跡。一動物救援機構「香港流浪狗之家」在一個月前,發現在上水街市一雞檔售賣犬隻,以雞籠困狗,疑似作食材出售。當時因救狗情急,於是以$150買下兩隻幼犬,並帶回家暫養。其後於網上揭發此事,惜愛護動物協會拒絕跟進事件,求助無門。有網民怒斥︰「香港玉林狗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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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事件由「香港流浪狗之家」創辦人Angela的家傭路經上水一街市時,驚見一檔雞販以雞籠困著兩隻小狗,而雞籠空間又小,又污糟,於是盡早救走牠們,「講價」後以港幣150元買下,並為小狗改名為「阿嬌」﹑「阿Sa」。狗狗獲救時非常瘦小,身上還有雞毛依附著。Angela隨即帶牠們看獸醫,獸醫指狗狗嚴重營養不良,不夠血,甚至患有牛蜱熱,情況危急。幸好,經過一個月來的悉心照料,「阿嬌」和「阿Sa」已慢慢康復,Angela帶牠們注射預防針﹑杜蟲和已服用心絲蟲藥,更表示待牠們長大一點就會安排絕育和開放領養。

阿嬌是個爬欄高手,不消兩分鐘就能從圍欄中逃脫。據說,兩隻小狗現時健康活潑,希望不久的將來能為牠們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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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a在Facebook上回應網民︰「我們知道今次的做法,是有爭議性的。有考慮過之後報警或找記者去揭發,不過之後每日去看這個雞檔,沒有發現再有狗賣,如有發現一定報警處理。」,據Angela表示,曾聯絡愛護動物協會跟進事件,惜對方以「不涉及虐畜」為由,拒絕跟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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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阿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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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引發網民熱烈討論,紛紛抨擊檔主︰「檔主是否冷血㗎?」﹑「元朗有很多私下賣買狗吃,今次咁公開,應該是恆常賣買」﹑「賣雞變賣狗仔,香港真係淪落到咁」等言論,亦有網民認為應要報警處理,才能杜絕該店日後再次販賣狗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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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167A章《貓狗規例》,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也屬違法。即使該檔不是以「食用」為出發點賣狗,而非法售賣狗隻亦屬違法。任何人士出售或要約出售動物或禽鳥,除了自己的寵物或寵物後代的人士外,都必需領取動物售賣商牌照

任何出售狗隻的人士,不論該人士是否將其狗隻作為寵物飼養,均需領取牌照或許可證。現時有三種牌照及一種許可證應用於規管出售狗隻:

 

1.動物售賣商牌照(ATL) - 用作在領有牌照的處所出售從准許來源獲得的狗隻 (但不可繁育狗隻) 。動物售賣商牌照亦適用於出售其並非作為寵物飼養的其他種類的動物或禽鳥的人士。牌照上將列明獲准進行售賣的動物或禽鳥的種類。

2.甲類繁育狗隻牌照(DBLA) - 給在領有牌照的處所(應是持牌人的正常居住地) 飼養四隻或以下雌性狗隻作繁育用途,並出售該等狗隻或其後代的人士。

3.乙類繁育狗隻牌照(DBLB) - 給在領有牌照的處所飼養五隻或以上雌性狗隻作繁育用途,並出售該等狗隻或其後代的人士。

4.單次許可證- 給出售自己寵物狗隻的人士。狗主需已是狗隻的登記畜養人並為期至少四個月。同一人士於四年期內最多可獲簽發兩張許可證。

 

無適當牌照或許可證而售賣動物可被罰款100,000港元,而違反牌照或許可證附加條件可被罰款50,000港元。

 

圖片及資料來源︰香港流浪狗之家﹑漁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