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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公屋|上樓6年遭舉報內地有車有樓 新移民婦被揭當年入息超額須28日內遷出

發佈時間: 2023/10/18

房屋署近期加強打擊濫用公屋。一名住公屋的新移民發文訴說,一家人已「上樓」6年,今年5月卻收到房屋署信件,指有人舉報她在內地「有樓有車」,因此展開追查,並證實她當年上樓時入息超額,她最終被下令在28天內遷出,苦呻一家人收入低無處可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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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網民本周一(16日)在Facebook發帖,表示一家人在2011年申請公屋,輪候7年後在2017年7月「上樓」,現已入住6年,卻在今年5月收到房屋署信件,「話有人投訴我喺大陸重慶有樓有車」。

她表示,房屋署因此展開追查,並取得她當年公司提供其上樓前1年的入息證明,發現其入息超額,

「話我不誠信,因為當年拿樓時樓下接待我們的房署主任叫我填資料,我當時只是填了我平常的大概收入21K左右,按公司提供當年收入超3,000多,已超過當年房署要求的3個人單位收入金額的22,390元,所以我沒有資格住這個公屋。」

房屋署要求28天內搬走

房屋署主任指她有一次上訴機會,雖然前公司再提供資料,證明當年收入部分金額不屬於入住公屋前半年,但最終仍超出收入限額600元,故在上周三(11日)收到通知需要在28天內搬走。

對於被收回公屋,事主表示他們屬低收入家庭,只有丈夫一人上班養家,沒有任何積蓄,對於被要求遷出感到無助,「能搬去哪裡,現在都不知道該怎麼辦。那麼多住公屋的人有車、有樓不去查,來查我們這些低收入家庭,轉搞我們這些新移民」。她亦為此詢問網民意見:

「發這個帖子就是想把我們一家的遭遇分享給大家,申請公屋的大家謹記拿樓前半年的收入都能超!也想請教一下大家,我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處理?麻煩給點意見,感謝。」

網民不同情:超額就係超額

不少網民看到帖文後均認為舉報有理,雖然持內地資產或屬誤傳,但入息超額不能取公屋符合情理,又質疑事主存心隱瞞:「如果房署冇證據也不會趕你走」、「超過$0.5起都係超額」、「公屋係留畀香港人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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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以外資產是否需要申報?

房委會資料指,住戶如在香港以外擁有土地/物業等資產,須在申報入息和資產時計入從該土地/物業所獲取的收入及其資產淨值,以便評估有關家庭的入息及資產淨值水平有否超逾相關限額。若有關租戶的入息或資產淨值水平超逾相關限額,仍須按規定遷離公屋單位。若有懷疑或接獲舉報,房屋署會進行調查,並在有需要時向香港以外的有關部門/機構查詢。 

房委會向8.8萬戶派申報表 加強打擊濫用公屋

房屋署長羅淑佩早前表示,為加強打擊濫用公屋,本月3日起向首批約8.8萬名住滿2至8年的公屋租戶派發申報表,租戶需在11月底前填妥交回。不過有關表格只要申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有否將單位丟空/分租或轉讓/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或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並無要求租戶申報香港以外的物業。

房協新措施打擊濫用

除房委會外,房協亦將由今年12月起分階段推出打擊公屋富戶及濫用措施,重點包括:

  • 「非經常持續居住」租戶將被視作濫用公屋,其定義由原來之6個月改為3個月。
  • 因虛假陳述而被終止租約的租戶及其18歲或以上家庭成員,在5年內亦不得申請公共房屋。
  • 明年4月起富戶政策擴展至適用於所有新租約租戶;租戶須每2年申報是否在港擁有住宅物業。
  • 承上一項,在港購買住宅物業的租戶須於1個月內向房協申報
  • 未符合「轉換戶主政策」或在「富戶政策」下須遷出單位的租戶,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的暫居期上限由12個月減至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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