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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分戶|公屋夫婦離婚4年內分戶「1間變2間」 港男靠一招達成遭質疑佔用資源

發佈時間: 2023/08/04

政府公布公屋最新平均輪候時間為5.3年,仍有23萬宗申請等「上樓」。一名港男近日在網上發文,4年前與妻子申請離婚,再申請分戶,至本月通過審查「上樓」,成功「1間變2間」,結果帖文惹來種種質疑,有網民批評行為形同搶佔社會資源,甚至懷疑事主為分戶而「假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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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網民本周四(3日)在Facebook群組「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FB版)」中以匿名發帖,表示與前妻育有兩名子女,其中一名有特殊教育需要(SEN)。

他指一家四口居於公屋,夫婦在2019年申請離婚,去年4月離婚,同年9月分戶,各自撫養一名小孩,事主在今年2至3月符合「上樓」資格,獲批同邨調遷,今個月攜SEN子女「上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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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識玩公屋程序 VS 人人平等

短短4年成功分戶將公屋「1間變2間」,即引起一眾網民熱烈討論。有網民分析事主成功在於各有一名小孩的撫養權,加上涉及SEN小童,種種因素使他相對較易獲批分戶,形容他是「好識玩公屋程序嘅玩家」、「成功分拆、再綠表變兩間」、「人生贏家」,甚至有人質疑事主「假離婚」,藉此獲得多一間公屋。有網民表示,在房屋署條例下,離婚分戶程序正是如此,「人人平等,大家都可以咁樣玩,只要有配偶,有兩個細路。離婚喎,大家好羨慕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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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住屋安排

根據房屋署資料,當公屋住戶離婚後,一般來說,房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因為這只會對陷入婚姻危機中的家庭造成壓力,並排除他們和好的機會。當離婚訴訟完結後,承租人及/或其前配偶應與所屬屋邨辦事處聯絡,房署職員會透過面談向離婚人士講解有關的租約事務管理政策。 

不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

倘離婚雙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房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

  • 1. 獲得所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倘租約內並無其他認可住客);或
  • 2. 包括所有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的一方;或
  • 3.(就共同管養權個案而言)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其日常生活的一方(如適用)

父母各有管養權可獲分戶

倘離婚夫婦均各自獲判1名或以上子女的管養權,或雙方均獲戶籍內1名或以上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選擇與其同住,則在離婚雙方(各自申報)均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房署會考慮為雙方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

  • 1.「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即家庭(即倘申請獲得批准後,將會一同居住的家庭組合)入息及資產均不超逾 申請公屋入息及資產限額;及
  • 2.「住宅物業權審查」,即所有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他們亦可選擇以綠表資格(有效期1年)申請透過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置業,以代替接受公屋編配。在獲配各自的 公屋單位後,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雙方均須每兩年按「富戶政策」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1次,包括是否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以便釐定繼續租住公屋資格及應繳的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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