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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加名|公屋婦戀上帶子洪郎 憂婚後對方3子女進佔:我可以選擇不加名?

發佈時間: 2023/05/16

結婚帶來公屋戶籍問題。有港婦近日在網上訴說,有意與曾經離婚、育有3名子女的男友結婚,但擔心婚後對方會帶子女到其公屋單位同住。事主直言與男友子女關係一般,一方面擔心與對方相處不來,亦怕如未有如實上報婚姻及雙方家庭狀況會影響到公屋租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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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網民日前於Facebook群組「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發文,指自己現居於1至2人公屋單位,並有意與男友結婚。然而事主男友早前曾經結婚,與前妻育有3名子女,事主男友離婚後亦一直與子女同住,其中大仔已年滿18歲。

直言與男友子女關係一般 憂婚後房署要求加名

事主指男友有意在婚後搬入事主的公屋單位同住,但就同時表示自己與男友親生子女關係一般,加上自己亦無意生兒育女,故擔心房署會否要求事主在婚後將3名繼子加名至單位,

「佢哋(男友子女)不太接受父母離婚,而我本身係唔想有小朋友,亦無打算生。房署會要求加埋3名非親生仔嗎?」

網民:加名非必要

針對事主遭遇,不少網民認為事主如與男友子女關係一般,加上本身亦非特別喜愛小朋友,其實並無必要主動為小朋友加名,甚至指未來如要刪除家庭成員戶籍將更為麻煩。亦有人認為公屋租戶最好將狀況如實上報,又或者認為房署較針對寬敞戶,如事主個案屬「多人住細屋」,在未有額外佔用公屋資源之下理應問題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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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類人士可申請加名

根據房委會資料,擬加入戶籍人士須為香港居民 ,但無需符合居港滿7年的規定。下列8類人士在符合所須的條件準則下,可加入戶籍之內:

1 . 戶主的配偶;或
2 . 新生嬰兒或18歲以下的兒童;或
3 . 戶主的一名已婚子女的配偶/已婚子女的配偶和該名已婚子女的18歲以下兒女;或
4 .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年滿60歲或以上的父母;或
5 .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年滿60歲或以上的祖父母;或
6 . 恆久依賴戶主照顧的受供養親屬 ,例如弱能人士;或
7 . 現居「改建一人單位」而又符合「自動編配」計劃的住戶,可申請加入年滿60歲或以上的親屬;或
8 . 年長租戶的一名成年子女。

而擬加名的家庭成員,亦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18歲以下家庭成成員除外),以核實資格。除上述指定的8類人士可以申請加戶之外,其他加戶申請將不會獲得考慮。

4類人士可申請「有條件暫住」

不過房委會容許部分住戶「有條件暫住」,戶主可申請下列4類人士在公屋單位作有條件暫住,以便年邁戶主得到照顧,或使戶主能照顧極需依靠戶主的近親

1.負責照顧戶主的成年子/女(若未能通過「一個家系」的條件、「全面經濟狀況審查」或「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
2.負責照顧戶主的兄/弟/姊/妹(只限一名)及其家人;
3.須依靠戶主的18歲以下內孫/外孫;
4.須依靠戶主的受供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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