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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公屋 ︳長居內地別墅有車有樓申請公屋 二派不合心意再寫「求情信」【附舉報方法】

發佈時間: 2022/12/17

本港公屋輪候時間動軋6年以上,不少基層家庭苦候多時仍未上樓,然而一位網民表示身邊有人長居內地別墅,「有車有樓」卻在港申請公屋,經兩度編配未如意再寫信向署方「求情」,不齒其所為,希望舉報其濫用公屋,讓更多有需要人士得以盡快上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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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網民近日在「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發文,指認識一名人士,對方家境不俗,長期居於內地別墅,不用工作且擁有名車,卻在香港申請公屋,已獲兩度編配單位卻不合心意,於是向署方寫「求情信」,

「但內容全部係大話嚟,對於很多真正有需要香港人好唔公平」

事主表示希望向房署舉報,認為對方長居內地,根本並無住屋需要,「就算抽倒啱地點又係長住大陸,霸嚟收租」,

「唔怪得咁多真正有需要嘅人反而排極都排晤倒,以我所知好多人咁做,唉」

他坦言手上並無證據,但希望房署收到投訴會主動跟進調查,「舉報咗房署去查先得,唔通我做狗仔隊影佢相咩。」

網民:房署難追查

帖文引起網民熱議,有網民不值涉事者所為,但認為如無真憑實據,即使舉報也並無作用,房署也難以追查申請者的內地房產,形容「世界就係咁唔公平」。有網民卻認為事主「唔抵得」,事主則反駁「你自己都係咁做咪會覺得我晤低得囉」,並強調有用與否都會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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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舉報途徑

今年9月,房屋署指過去一年因租戶濫用和違反租約等原因收回約1,300個公屋單位。本月初《東張西望》曾報道,一對居於荔景邨逾20年的老夫婦,因去年返鄉探親超過一年才返港,遭房署發信指由於單位長期無人居住而要收回單位,詳情即睇【下一頁】

據房委會資料,常見濫用公屋行為包括丟空單位、分租或轉租單位、虛報入息或資產,以及居住在經證實的另外居所,或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等,市民如發現濫用公屋行為,可透過4大途徑向房委會舉報:

  • 致電房屋委員會熱線 2712 2712
  • 填交「舉報濫用公屋郵柬」 或 「舉報濫用公屋表格」[HD844]
  • 在網上填寫和遞交「舉報濫用公屋網上表格」
  • 通知屋邨辦事處

虛假陳述 最高罰5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濫用公屋者或須面對法律後果,根據《房屋條例》規定,任何人士若就申報表所需的任何資料,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和監禁六個月;任何人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任何資料,最高可被罰款2.5萬元和監禁三個月。此外,根據房委會的現行政策,無論有關人士是否被起訴或定罪,房委會均可根據《房屋條例》賦予的權力,終止有關公屋單位的租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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