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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加名 ︳年邁父母獨居公屋 女兒欲搬回去承繼: 百年歸老間屋屬於我?【8類人士可申請加名】

發佈時間: 2022/09/17

公屋住戶離世或遷出,便要把單位歸還。近日一名港女於網上發文,指老人(並無指明是父親還是母親)喪偶後1人獨居公屋,近日已婚女兒想加名搬回去跟老人同住;同時關心一旦對方百年歸老,她能否能承繼公屋?此一事例隨即引起網民熱議。根據房委會資料,有8類人士可申請公屋加名,惟亦需通過經濟狀況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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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網民日前在網上討論區「親子王國」發文,疑惑指,自己如能通過入息及資產審查,是否能承繼該公屋單位?故在網上詢問網民意見,

「喪偶後老人1人住公屋,近日已婚女兒想加名搬回去同老人住,方便照顧。這樣,若老人百年歸老後,入息及資產審查通過,間公屋是否屬女兒的?」

網民:除名容易加名難

網民一致表示已婚子女無法加名,因「除名容易加名難」、「仲要係已婚喎,冇咩可能呀」、「阿媽係單身長期病患,房署話我唔可以加名,可申請照顧者同住」;亦有人指,只要通過入息審查便能加名,「已婚女兒同老公可以一齊加埋入去,審查唔過額就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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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類人士可申請加名

根據房委會資料,擬加入戶籍人士須為香港居民 ,但無需符合居港滿7年的規定。下列8類人士在符合所須的條件準則下,可加入戶籍之內:

1 . 戶主的配偶;或
2 . 新生嬰兒或18歲以下的兒童;或
3 . 戶主的一名已婚子女的配偶/已婚子女的配偶和該名已婚子女的18歲以下兒女;或
4 .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年滿60歲或以上的父母;或
5 .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年滿60歲或以上的祖父母;或
6 . 恆久依賴戶主照顧的受供養親屬 ,例如弱能人士;或
7 . 現居「改建一人單位」而又符合「自動編配」計劃的住戶,可申請加入年滿60歲或以上的親屬;或
8 . 年長租戶的一名成年子女。

而擬加名的家庭成員,亦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18歲以下家庭成成員除外),以核實資格。除上述指定的8類人士可以申請加戶之外,其他加戶申請將不會獲得考慮。

4類人士可申請「有條件暫住」

不過房委會容許部分住戶「有條件暫住」,戶主可申請下列4類人士在公屋單位作有條件暫住,以便年邁戶主得到照顧,或使戶主能照顧極需依靠戶主的近親

1.負責照顧戶主的成年子/女(若未能通過「一個家系」的條件、「全面經濟狀況審查」或「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
2.負責照顧戶主的兄/弟/姊/妹(只限一名)及其家人;
3.須依靠戶主的18歲以下內孫/外孫;
4.須依靠戶主的受供養親屬。

撰文︰陳潔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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