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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輪候 ︳公屋除名後 父親購入單位二人同住 港女欲再排公屋憂不合資格【附房委會資料】

發佈時間: 2022/09/03

公屋除名後可否再次「上樓」?一名港女日前表示,自己與父親同住公屋,但她已經除名,父親亦透過租置計劃購入單位。最近她希望再以單人身分輪候公屋,但擔心不符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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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港女在「香港討論區」發文,指自己與父親同住公屋,其後在戶籍上除名,父親再透過租置計劃購入該公屋單位。她最近希望以單人身分輪候公屋,但因自己並非「認可住客家庭成員」,擔心如以該住址申報,房署會拒絕申請,「即是話畀房署知我私下偷住」,故在網上詢問一眾網民,

「請問我可否利用阿爸間屋個地址作為住址,申請上單人公屋得唔得呢?會唔會房屋署唔畀呢?」

一眾網民均認為事主可用父親地址申請輪候公屋,因父親已購入單位,住客人數應已不受規限,「買咗冇人再理住幾多人」、「公屋買咗=私樓,邊個理你住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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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除名後可再申請公屋

至於除名後能否再申請公屋,據房委會資料,申請者如為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和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等的家庭成員,在取消其有關記錄後, 只要符合公屋申請資格便可即時遞交公屋申請表。

而事主父親就不合資格再申請公屋,房委會指出,各項資助置業計劃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合資格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接納以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資格的申請:

  • 經法庭裁定破產;
  • 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 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
  • 家庭面對健康或個人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而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並提供有關資助物業的土地註冊處前業主和現業主紀錄,以供房屋署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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