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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難局面 ︳一家三口住劏房夫婦日夜嘈交 港媽輪候公屋5年不敢離婚

發佈時間: 2021/11/30

為一間公屋,幾難忍都要忍?一位與丈夫育有約7歲女兒的港媽,形容自從女兒出生後與丈夫問題越來越多,之前居於夫家受盡辱罵,搬到劏房後仍與丈夫日夜嘈交,形容一直過著「非人生活」,儘管一直希望離婚,卻因已輪候公屋5年半,對方明言一旦離婚會取消申請,令她擔心上樓夢碎,至今仍只能默默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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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港媽在「香港討論區」發文求助,指與丈夫育有一名7歲女兒,她指拍拖期間雙方相處無問題,直至有小朋友後問題越來越多。在女兒兩歲時她因公司倒閉,決定做全職媽媽,當時一家三口居於夫家,雖然無供樓無經濟壓力,卻受盡老爺、姑奶辱罵,甚至「老公又罵我正一垃圾、蝗蟲」。

為了減少至夫家磨擦,一家三口搬到劏房,最初協議好由丈夫負責交租,每月家用2000元,事主則負責湊女及買餸煮飯,

「點知租咗就反口,威脅我出返來做嘢,不肯給家用。」

她又形容丈夫有偷拍癖好,每晚強迫她穿著性感衣服短裙睡覺,她每晚都會拒絕,並因此晚晚吵架;丈夫亦經常要求她性交,被拒絕便會阻止她入睡,甚至為此騷擾事主4小時,令她被迫避入廁所,「有次我叫他給家用,他不肯,口角間他摙住我頸差點窒息,我反抗都有抓傷他。」

丈夫拒離婚 拒分房分床

她形容住劏房這一年「簡直過著非人生活」,每晚爭吵嚴重影響女兒成長,至最近她決定重投工作,將女兒交由父母照顧,雖然現時已輪候公屋五年半,但她卻不欲繼續與丈夫同住,

「不想過返地獄般的生活,對方性格是改不到,現在仲好討厭他,為了小朋友我一直忍忍忍,真是不知點做好?」

事主表示曾向丈夫提出離婚,卻因對方為公屋申請人,明言「離婚會取消公屋(申請),不會留給我同小朋友」;她亦曾提出如不離婚,會派公屋後如繼續同居,要分間三間睡房、每人獨立睡一張床,但丈夫同樣拒絕,令她陷於兩難局面。

帖文惹起網民討論,有人認為除非事主能確保離開丈夫後可以獨立生活湊女,否則只能默默忍受,有人則認為兩夫婦應為女兒著想多加溝通;有人亦認為面對如此處境不應再為一間公屋而啞忍。儘管有網民質疑事主「嫁到香港」,但她強調自己為香港人,未敢離婚只因擔心住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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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公屋離婚 獲子女管養權優先保留原有申請

根據《公共租住房屋申請須知》,當公屋申請人離婚時,若雙方未能就申請的擁有權達成協議,則擁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有優先權保留原有申請。另一方如仍有需要入住公屋,並符合申請資格,則不論其是否擁有子女的管養權,房屋署亦會接納其重新申請,登記日期將等同原來申請的登記日期或相應登記日期。

如離婚雙方能夠就子女的管養安排達成協議,並且能夠出示書面證明,顯示正在進行法律程序辦理離婚,則上述安排亦同樣適用。符合這類條件的人士會在核實配屋資格後以「有條件租約」的形式入住公屋。

派公屋後離婚處理方法

至於假如在獲編配公屋後才離婚,房署指會視乎個別情況,依據常理以靈活方法處理該等個案。一般來說,房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因為這只會對陷入婚姻危機中的家庭造成壓力,並排除他們和好的機會。當離婚訴訟完結後,承租人及/或其前配偶應與所屬屋邨辦事處聯絡。房署職員會透過面談向離婚人士講解有關的租約事務管理政策。

情況一:其中一方獲子女管養權

房署舉例指,倘離婚雙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房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獲得所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另一方如無法另覓居所,可申請入住中轉房屋(需符合資格),又或透過一人申請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前租約的居住期,但最長以三年為限。

情況二:各獲至少一名子女管養權

另一例子中,倘離婚夫婦均各自獲判一名或以上子女的管養權,如均通過公屋審查,房署會考慮為雙方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但雙方均須每兩年按「富戶政策」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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