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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條例】學者質疑發表煽動文字罪 過時不符人權保障

發佈時間: 2020/09/07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昨日被警方國安處以《刑事罪行條例》拘捕,指他涉嫌發表煽動文字;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和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質疑有關法例是殖民地時期的高壓法律,未必符合人權保障。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相信法庭會做平衡,衡量限制與個人自由是否對稱。

「快必」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大埔寓所被捕,詳情即睇【下一頁

張達明指,制訂《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時沒有人權法案、或《基本法》關於保障人權及言論自由的條文,認為有關條文在目前的法律下不太可能符合人權保障,因其字眼寬鬆,如單純以條文中所指「引起居民之間不滿或叛離」來看,不少言論都可納入,像現在持不同意見的居民之間會有不少激烈言論,社會可能質疑警方的行動只針對反對政府的聲音。

陳文敏稱條例是殖民時期高壓法律

對於有評論稱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且有界綫,他認為這是混淆焦點,因即使言論自由不是絕對,也不代表可以用寬闊的法律去剝削有關自由,強調限制自由的法律一定要有足夠清晰度及其合理性,過往法院的判案也顯示政府要限制自由前需要滿足很多法律要求,不能令市民容易誤中副車或引起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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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表示,該條例可追溯至19世紀末,用以管制新聞自由。(資料圖片)

陳文敏則指,警方引用發表煽動文字的法例是殖民地時期的高壓法律,可追溯至19世紀末,用以管制新聞自由,屬「過時法例」,法律界一直都認為有需要修改;他強調在現時尊重言論自由的社會下,一定可以批評政府,在《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言論自由下,法院也有足夠空間訂出甚麼文字會構成憎恨及藐視的標準,而非批評政府的公眾言論就視之為藐視或引起民間不滿。

湯家驊指法庭將作平衡考慮

湯家驊強調「以言入罪」並非違反人權,引述《國際人權公約》指言論有機會受法律限制或構成刑事罪行,因此單指言論不應有法律規管是不正確,也不認為煽動罪一定會被法庭視為違反人權,而遭宣告違憲和失效。他又指案件在法院審訊時,相信會做平衡測試,考慮涉事言論與言論自由是否對稱,以及懲罰是否合理。

撰文︰歐文瀚

責任編輯:陳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