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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早期對華人喪葬的政策與態度」

發佈時間: 2020/09/24

1850年代中期,英國在港雖然已經營十數年,多座為外籍人士而設置的墓園亦相繼建成,惟港府一直未有設置任何華人墳場的計劃,其結果可想而知︰島上舉目盡是山墳。由於華人大都於上環一帶工作、生活,該處的一幅山坡,漸漸成為政府與華人雙方默認的葬地,4其旁的街道甚至稱為墳墓街(1869年改名普仁街)。5一位英籍學者在十九世紀出版的刊物中更指出上環“太平山”之名,很可能就是因該幅葬地而起,以表達華人祈求逝者得享太平之意。6充斥港島各處的華人山墳除妨礙經濟發展外,亦因殮葬方式異常簡陋,為居民帶來重大的衞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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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年代英國一份新聞畫報刊登的插圖,描述一位華籍商人 妻子在港下葬的情形,地點很可能為上環太平山。

解決問題的曙光,最後卻由一封報章投函而起。

1856年,一位讀者投函《德臣西報》(TheChinaMail),指出當時流行的疫症使華人每天超過三十人死亡,他們的遺體只是隨意在市鎮後方的山坡上草草下葬,深不及二呎,而且大都沒有蓋上棺木。大雨過後,腐爛的屍體更被沖至馬路旁,這除使路人不安外,更污染了水源。7該報就這篇來函亦即時作出回應,要求港督考慮在城市以外的地區設置華人墓地。8同一年工務司(SurveyorGeneral)亦在其報告中指出華人墓地的骸骨因太接近地面,“使人困擾”。9

在各方的壓力下,港府終於在該年提出香港開埠以來第一項針對華人的殮葬法。值得注意的是,當時港府清楚說明法例的目的是為“防止一些令人討厭的事情”,10以公共衞生作為唯一的考慮而立法規管華人喪葬。對華人有關喪葬的習俗,港府在制訂法例時並沒有作出任何配合。

港府在此以前對華人的殮葬雖然一直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可是一旦立法,提出的草案內容卻非常苛刻,規定墓穴的深度(由地面至棺材或遺體的表面計)必須要至少有五英呎,並建議對交不出罰款的“犯事者”需公開執行不少於十至十五籐的笞刑。當時能閱讀英文草案的居民(當然指外籍居民而言)對這項建議亦覺苛刻,難道對“犯事”的孤兒寡婦也實施笞刑﹖有讀者隨即投函《德臣西報》,毫不客氣地指出有關法律令人反感,去世華人草草下葬當然是由於親友無力負擔昂貴殮葬費用之故,該讀者甚至列出當時低下層華人的普遍收入以支持他的責難。11結果港府其後在定例局正式提出該項法例時,刪去了有關笞刑的建議。12另一方面,法例清楚指明港府可隨時關閉或更改墳場土地用途。直到香港仔華人永遠墳場設立為止,該項條文從未改變;對重視先人墳塋安寧的華人來說,這自然帶來困難和不滿。

當上述法案通過後,港府隨即在摩星嶺正式設立一處華人墳場,13並准予當時已被華人用作葬地、位於黃泥涌谷以東的一幅山坡成為另一處官方認可的華人墳場;14另一方面,上環的墓地自此停用。自開埠以來,經過十五年發展、歷任四屆港督,港府對華人的殮葬問題,終於在立法層面走出了第一步。

到了十九世紀末,以數目來說,獲批的華人墳場倒也不少,包括油麻地(1871)、摩星嶺(1882)、筲箕灣(1882)15、薄扶林(1882)16、馬頭圍(1885)、筲箕灣(1885)、石澳(1885)、赤柱(1885)、香港仔(1885)17、摩星嶺(1891)和加路連山(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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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900年港島的一處華人墳場。

其後的二十年間,華人的喪葬問題再沒有在政府內成為議程。這當然不是說有關法例普遍得到華籍居民的支持,主要原因很可能是當時大部分的華人若條件許可,大都寧願去世後把棺木或骨殖運回家鄉安葬。根據現有資料,直到十九世紀末,甚至沒有一位有體面的華人選擇死後在港下葬。18另一方面,死後葬於香港的華人,大都屬於低下層,即使這些華人對政府有任何不滿,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根本無從表達。

1877年,就在新任港督軒尼詩爵士上任前三天,港府一位官員提出新的華人殮葬法例。19就如1856年的法例一樣,新建議完全以公共衞生角度出發,對華人的習俗毫不考慮。1876年2月,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在一份官方會議紀錄中直截了當地指出,關於華人如何重視喪葬習俗的說法,完全是由歷史學家誇大得來。該名官員在這份會議紀錄裡更進一步說明尊重逝者之舉,並不是華人普遍的特性。20

關於新的立法建議,最重要的內容是規定華人墓穴長闊一律不能超過六呎及二呎。21這樣的墓穴,就算簡陋的棺木也無法放下,更遑論一些較體面的棺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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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900年一名華人下葬時的情形。

提出這樣建議的官員,對華人習俗的無知,可說令人震驚,而他對鄰近地區發生的事看來也充耳不聞。事實上就這位官員提出新殮葬法前兩年,上海法租界便因遷移墳墓而發生轟動一時、造成數十人死傷的“四明公所”事件。22而在香港隔鄰的澳門,1849年更發生斬殺總督阿馬留(FerreiradoAmaral)事件,其中原因之一即為強迫村民拆遷祖墳。上述官員的建議還不止此,他還提出法例一旦實施而華人群起反抗,除了警力以外,必要時亦可調動軍隊協助強制執行有關法令。

這項新法例建議隨即遭新任港督軒尼詩爵士否決。從政府的行政報告,可知軒尼詩對這項建議非常反感。這位深受人道主義和自由主義影響,並曾任婆羅洲納閩島(LabuanIsland)總督的新任港督,23對華人的生活習慣和習俗有一定的認識,上任後對香港歐人社會中一些種族歧視情形,相當不以為然。他甚至指出,若有關建議通過並實施的話,將會是阻止華人湧入香港的最佳政策﹗當官員制定這項新法令時,華人從未被諮詢,對整件事更完全蒙在鼓裡。為此,軒尼詩曾要求輔政司邀請十至十二位當時被認為最具才智、最受人敬重的華人參加會議。一位名為ChunA-yin的華人以代表身份指出,若強行執行這些違反華人習俗的新法令,華人——特別是條件較佳者——他們不會反抗,他們只會離開香港往他處定居。這位代表亦指出華人使用的棺木比起西方的要大,一個只有六呎長二呎闊的墓穴根本放不下中式棺木。他還清楚說明一些稍有裝飾的棺木長闊分別為七呎九吋及三呎三吋(前端),並很理智地提出,華人習俗與解決衞生問題其實並非一定有所衝突。

經過這次事件後,軒尼詩下達指令,要求將來政府制定與華人有關的新法令時,不能再把華人蒙在鼓裡,事件總算出現一個正面的結果。這次事件清楚反映政府內一些行事官員,對華人的態度如何專橫、閉塞和涼薄,對華人的傳統習俗的無知,實在教人吃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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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軒尼詩爵士與妻子及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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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這幅墓地就是後來東華醫院院址。有關這幅墓地早期的使用情形,暫時尚未見諸任何政府報告或其他紀錄中,當時一般官方文件如工務司報告書只 稱其為The Chinese Burial Ground,其後也曾稱作the Western Chinese Cemetery(對比黃泥涌谷以東的另一處華人墓地而言)

5 《香港政府憲報》1869年10月2日第113號通告。

6 N.B.Dennys (ed), The China Review: Or, Notes and Queries on the Far East, Vol. 1 (Hong Kong: China Mail Office, 1873) p. 334.

7 見1856年5月1日《德臣西報》。

8 香港的第一座水塘(薄扶林水塘)於1863年才建成,在此之前,居民的食水來源主要依賴山澗和溪流供應。

9 見1856年Blue Book頁90

10 法例全名是 “An Ordinance to regulate Chinese Burials, and to prevent certain Nuisances, within the Colony of Hongkong”,見《香港政府憲報》 1856年5月31日。

11 1856年6月2日《德臣西報》。

12 《香港政府憲報》1856年6月14日第12號通告。

13 《香港政府憲報》1856年6月21日第71號通告。

14 根據哈爾恩普森《香港地圖繪製史》﹝香港:政府新聞處,1992﹞133頁一幅於1863年出版的地圖,墳場約位於今天雲地利道一帶的山坡。

15 該處為一座華人基督教墳場。

16 同上。

17 該墳場的位置被形容為“位於香港仔村東南半哩的岬角”,故肯定與後來設立的華人永遠墳場無關。

18 例如東華醫院總理、南北行商人、商行或銀行買辦等。

19 The Governor’s Report on the Blue Book and Administrative Reports 1879-1880.

20 原報告沒有說明是那個部門的負責人,很可能是指工務司或醫務總監(當時的官方稱謂為“國家大醫師”)

21 有關報告並沒有詳細列出其他的建議。

22 1874年,上海法租界因發展對土地的需求劇增,租界公董局認為四明公所(由旅滬寧波籍人士設立的會館兼公墳)附近人口稠密,公所裏的墳墓有 礙衞生並傳播疾病,計畫修築一條穿越四明公所的道路來迫使其遷出租界。寧波同鄉會則一再請求公董局將道路稍為向北遷移,表示願意承擔築路 費用。5月3日下午,三百多名旅滬寧波籍人士在四明公所門外與法國巡捕發生衝突,隨後沖向路政一名法籍工程師住宅,該工程師向人群開槍, 打死一人。於是事態更為擴大,寧波人包圍了公董局,焚毀法國人房屋四十多間,法國水兵上岸鎮壓,打死華人數名,傷二十多人。法國領事葛篤 (M.Gaudeaux)不願引起更大的麻煩,迫使公董局放棄這項築路計畫。

23 軒尼詩爵士的太太是一名歐亞混血兒,這或是他較同情華人處境原因之一,也由於他對華人的態度相對友善,致使軒尼詩在當時的香港歐人社會 (包括港府內)中並不受歡迎,這也解釋了為何要在他離任四十多年後,香港才有一條街道以他命名。

資料來源:華永會《高山景行》-高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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