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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問題】與女友結婚成家欲排公屋 父母不肯除名「放生」 港男大呻:佢哋唔想搬細屋【附公屋申請4大問題】

發佈時間: 2020/05/08

本港樓價之高令人望「樓」興嘆,如果收入不高又沒有「父幹」的話,年輕人更是甚難「上車」成家立室。一名家住公屋的港男日前在網上討論區發文,指自己已與女友註冊結婚,準備輪候公屋組織家庭,但無奈父母因怕會「大屋搬細屋」而不肯除名。此事令他甚為苦惱,不禁大呻道:「佢哋一日到黑喺到度縮數!」

該名港男周三(6日)在網上討論區「連登」發文,指父母不肯替他除名,「阻住我排公屋」,

「請問自己已經有名係咪排唔到?有冇得自己簽嘢自己除名?佢哋一日到黑喺到度縮數,又老綜(綜援)又盛,仲話要搬大屋阻住我,工又唔返!」

他又補充道,自己已搬出去住兩年,「同緊女朋友住,註冊咗緊係要排公屋,點知佢哋都仲唔肯除我名!」至於父母不肯除名的背後原因,他表示:

「純粹自私,想要搬大(屋)。我屋企個情況係點都唔會要搬返細屋!」

此事引來網民熱議,不少人對樓主的情況深表同情,並爭相提出「建議」,「搵份高人工,唔畀家用,逼佢哋交兩三倍租?」、「衰仔紙簽咗未?」、「呃佢話準備同女朋友買樓,而家唔刪你名,第時佢會畀房署趕走」。

同時,亦有網民感同身受,分享過往經歷,「我就係屋企公屋有名,跟住同父母唔啱,18歲嗰年自己去抽,寄封信畀我話我重疊咗所以扣30分,我一開波係負分。18歲入紙,28都未有單人,最後放棄咗,除晒所有名,同女朋友儲咗錢買咗樓。」

到底樓主是否可以自行辦理除名手續?

根據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資料,任何家庭成員如自願退出公屋戶籍,可用書面提出删除戶籍要求。若其遷出證明屬實,戶主會獲邀辦理删除戶籍的手續。但由於更改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名單須取得戶主的同意,若戶主不合作,房委會便不會改動租約,只會更新內部記錄以執行删除戶籍。房委會會發信通知戶主已採取的行動,並提醒他須及早完成删除戶籍的手續。

樓主是否可以在不除名的情況下排公屋?

根據房委會資料,若是「非長者一人申請」,如現居於公屋單位會被扣30分;申請人成功登記公屋申請後會刪除其公屋單位戶籍,但不會獲加回已扣減的30分。另由2017年4月1日起,若家庭申請者(即樓主與配偶)的申請表內全部成員均現居於公屋(無論是否同一公屋戶或分別居於不同公屋),相關申請亦將被凍結一年。

除名後會否令樓主父母「大屋搬細屋」?

根據房委會資料,公屋租戶在承租單位後,若因家庭成員遷出、離世、結婚、移民等原因而刪除戶籍,使餘下的家庭成員享有的居住面積超逾既定的編配標準,便成為「寬敞戶」。倘成為寬敞戶,房委會一般處理方法為:

  • 一般家庭:遷往符合其家庭人數的公屋單位
  • 有殘疾或70歲或以上家庭成員:從寬敞戶名單中剔除
  • 有60至69歲長者成員:安排在調遷名單最後位置,可留居在原住單位直至家庭情況有變

如樓主女友遷入變成「公屋富戶」,租金等會有何不同?

若樓主與女友、父母共4人住在同一單位內,則每月最高入息限額 為$30,950,總資產淨值限額為$548,000。若在本港沒私人住宅物業,但家庭入息相等於公屋入息限額2至3倍之間,須繳交倍半淨租金另加差餉;家庭入息若相等於公屋入息限額3至5倍之間,則須繳交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獲豁免於「富戶政策」的住戶,必須是所有成員均年滿 60 歲或以上,或全部成員均領取綜援,又或全部成員均領取社會福利署發放的傷殘津貼等。

 

責任編輯:李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