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近人情的辣招

發佈時間: 2017/10/30

我的一位專職樓宇買賣的律師同事,認為印花稅辣招不近人情,希望我也談一下這條涉及民生的法例。

我確實也有同感。印花稅辣招,為了打擊炒賣,非常嚴格;但與此同時,卻十分僵化,不合人情道理。

例如最近的一宗官司,業主買了一層樓,需按辣招繳稅,但業主其後把手上的兩層樓一併出售,所以向稅局申請退回增付的印花稅。但稅局認為,辣招只容許業主把手上「唯一」的樓宇出售,才可取回退稅(上訴庭認為根據辣招法,稅局是對的,判稅局勝訴)。但我的看法是,既然業主已把手上樓宇沽清,是明顯的「樓換樓」,從人情道理而言,為何不可退稅呢?

另一個例子,是所謂「近親轉讓」,可豁免辣招印花稅;不過,近親的定義是非常狹窄的,例如母親把物業轉讓給兒子,是近親轉讓,但如果母親把物業同時轉讓給兒子及媳婦,由於母親與媳婦不是定義下的近親,就要受辣招管制了。但我的看法是,母親把物業轉讓給媳婦,也不會是甚麼炒賣行為吧!

再說一例︰死者遺下物業,由於沒有訂立遺囑,他的五名子女應平分物業;但家庭成員經濟情況不一,四名子女已有物業,所以屬意由第五名兒子單獨承繼物業。不過,稅局認為,在這情況下,該四名子女是把其權益轉讓予第五名兒子,屬於「權益轉讓」,要受辣招規管。我認為這又是誤中副車的例子。

本來,如法例有改進空間,最好的方法是通過立法會的機制,把有漏洞及不合情理的條文修訂。這亦是立法會應有的功能之一。現在功能廢棄,這是誰之過?但我不想怪責非建制議員—他們的其他責任繁重啊!

(本欄逢周一刊登)

撰文: 鄧偉棕 畢業於中大社會系,執業律師,佔中運動支持者。
欄名: 後佔領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