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提到,我有一位姊妹的親戚,因為沉迷賭博而透支信用卡現金,導致債台高築,最終要破產收場。由於她是一位家庭主婦,本身又沒有甚麼資產,所以破產對她確實沒有甚麼影響!
「但想不到的是,連人壽保險也要斷掉,現在她真的甚麼資產或保障也沒有了!」這位姊妹告訴我。
讓我先交代何謂「破產」。簡單來說,如某人因為無力償還債項而自願破產,又或者遭人申請破產。當法庭頒令之後,他的資產會交由破產管理署代管,計算好他所欠的債務,並將資產變現後,會由破產管理署代為清還債項。
如仍不足以償還,破產人的每月收入,也要交由破產管理署安排,扣除必要的生活開支後,餘款也要用來還債,直到四年的破產期結束為止。到時就算尚有欠款未還清,債務人也不可以再追討,而破產人也可以「重新做人」了。
親人毋須「上身」
值得一提的是,就算家中有成員破產,親人也不需要「上身」。因為根據法例,破產人的家庭成員毋須承擔破產人的債項。不過,如果破產人和配偶聯名擁有物業或銀行戶口,破產人就聯名物業所佔的業權或會被套現還債;而屬於破產人那部分的存款,也可能會被提取來償還債項。
有人形容,就算債台高築,大不了便申請破產,因為破產之後,債權人便不可以再追債,而破產期間的生活,雖說不可以太奢華,但如果有人「接濟」,也並非不可以;而四年後,所有欠債又可以一筆勾銷,真的何樂而不為!表面聽來,破產確實不是絕路,甚至有人形容是「出路」。
破產對事業打擊大
但對年輕人來說,我仍然認為非不得已,不可以輕言破產。首先,破產會對他們的事業和前途有很大打擊,因為破產人是不能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或從事如律師、會計師,又或者金融、地產或保險代理等工作。
即使他們不打工,而想做小生意,但曾經破產者(不但破產期間),再要申請信用卡,又或者任何貸款都會很困難,這將直接影響他的生意發展。
這位姊妹告訴我她另一破產朋友的經歷:「她本來是在銀行任職的,但宣布破產後,差點連工作也不保,最後銀行給她機會才可以繼續工作,但上司對她的印象已經大打折扣了!」
四年破產期說長不長,說短不短(98年前,破產期是七年),但對正值事業黃金期的年輕人來說,始終會錯失很多機會。因此考慮破產之前,大家還可考慮個人自願安排,俗稱「個人債務重組」。這是《破產條例》下給予債務人另一種解決債務問題的辦法。
個人自願安排跟直接破產的最大分別是,債務人是自己提出一個還款方案,如果能夠獲得債權人同意,就可以避免給接管,甚至變賣自己資產。更重要的是,因為債務人不是破產,所以,他不會被限制出任某些職位,又或者從事某些行業。
因此,我認為,採取個人自願安排,始終比直接破產可取。以上只是破產和個人自願安排的一些基本資料,如妳真的面對以上問題,最好向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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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唐德玲
作者從事理財策劃工作逾十年,並擁有認可財務策劃師資格。
欄名: 女人筆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