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有位讀者透過電郵問我,如買了兩份危疾保險,當患上受保危疾時,先拿一份去索償,然後當患上第二次受保危疾時(萬一真的患上),才拿另一份保險去索償會不會有問題。
我覺得這個問題很有趣,所以想同大家分享一下。
我估計,她是指不同保險公司,因為如果是同一間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正常的做法是會主動替客人搜尋她有多少份保險可以索賠,而會主動替她安排賠償的。她擔心第二間保險公司會質疑,為甚麼第一次患上受保危疾時,妳不來索賠,而要等到第二次才來。
這位讀者之所以有這個問題,應該是擔心一次過索賠了兩份保險,萬一真的再次患上受保危疾時便沒有任何保障。
多重危疾保有等候期
首先,我想指出的是,正正因為大家有這種擔心(醫學昌明,但重病年輕化),近年保險公司紛紛推出一些多重保障或稱多次賠償的危疾。即是說,買了多次賠償的危疾保險,受保人便不用擔心賠了一次後,再患上受保危疾時沒有保障。也即是說,如果這位讀者買的是多次賠償的危疾,基本上不會出現她擔心的問題。
不過,要留意的是,買多次賠償的危疾是有等候期的,即是賠了第一次之後,一般要等一年才可以第二次索賠,癌症更要等5年;如果自己有兩份危疾,只要都過了正常的等候期(一般為90日),則索賠了第一份之後,隨時也可以索賠第二份。
我假設這位讀者買的兩份危疾保險,都是單次賠償的,所以,她才需要考慮這個問題。好了,讓我正面回應她的問題。答案很簡單,不會的。
首先,針對妳提出的危疾保險,我再分兩種情況向妳解釋,第一種是妳兩份都買了沒有儲蓄成分的危疾保險。
如果妳第一次患上受保危疾,而只拿一份去索償,其實是很不智的,某程度上更是不合理的,因為沒有人知道會否患上第二次受保危疾的,萬一不再患上,而妳是要繼續交第二份保險的保費才可獲得保障。而且,就算妳真的再次患上受保危疾,賠出來的錢跟妳第一次患上受保危疾就去索賠是沒有分別的,因此,在「金錢時間值」的理論下,第一次就去索償得到的價值,是會高於幾年後的價值。再簡單地說,錢放在自己口袋總好過放在別人的口袋!
如果妳其中一份是有儲蓄的危疾,另一份是沒有儲蓄的危疾,而妳真的想這樣做,明智的做法當然是先拿沒有儲蓄成分的那份保險去索賠。
否則,同樣會出現我剛才所說的情況。
不幸患危疾 應一次過索償
好了,第二種情況是妳買的兩份危疾都是有儲蓄成分的。如果是這樣的話,妳的問題還有少許機會成立,因為萬一沒有第二次患上受保危疾,第二份保險仍然可當人壽來賠償(絕大部分市場上有儲蓄成分的危疾都是兼保人壽的),又或者,到某一個日子時,把該份保險退保,取回當中的現金價值和所有紅利。
但我仍然認為,明智的做法是兩份保險都應該一次過索償,原因仍然是金錢時間值的問題。不要忘記,如果妳第一次患上受保的危疾,只拿其中一份去索賠,另一份仍然是要交保費的,時間愈長,妳付出的保費就愈多,即是槓桿比率會愈來愈低。
有些人買了保險,當發生受保事項時也不去索償,原因大多是因為這些都是小額的索賠(Minor Claims),如果真的去索賠,可能會影響無索償折扣(No Claim Bonus),結果有可能影響日後更大的賠償額。但如果是危疾的索賠,本身已經是重大賠償,所以,理論上是應該盡早去索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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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唐德玲
作者從事理財策劃工作逾十年,並擁有認可財務策劃師資格。
欄名: 女人筆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