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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溺斃|7歲女童會所泳池溺斃 38歲爸爸涉疏忽照顧被捕【附律師意見】

發佈時間: 2021/09/23

馬鞍山昨日(22日)發生泳池遇溺身亡事件。事發於傍晚6時許,一名7歲女童於帝琴灣凱琴居會所游泳期間懷疑遇溺,有泳客發現後將女童救起並報案,救護人員到場到為女童急救,再由救護車送威爾斯親王醫院救治,惟搶救後證實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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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女童疑泳池暢泳期間溺斃 38歲父親涉疏忽照顧被捕

警方初步調查後,相信女童於上址游泳期間遇溺,死因有待驗屍確定;警方將案件列作「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死者38歲父親涉案被捕,案件交沙田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

大律師:未盡管控責任可涉疏忽照顧

針對一般疏忽照顧事件個案,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晴報》訪問時指出,家屬或監護人於類似事件下被捕一般與其身分無直接關係,重點在於家長或監護人是否有盡其管控責任,例如有否在子女游泳時分心甚至離開現場等等。

監護人是否在場、有無救生員或非關鍵 

陸偉雄又指,家長或監護人如已將照顧責任交託他人,則有可能被視作已盡管控責任,故事發時家長即使並不在場,又或者並未親身照顧子女,亦不一定會構成疏忽照顧而要負上刑責。

對於有人家長或監護人的管控責任與救生員職務的關係,陸偉雄指救生員職責主要在確保範圍內是否有人遇溺,一般並非針對個人,如救生員在當值期間未發現有人遇溺或被視作疏忽職守,但對個別游泳人士並無管控責任,亦不會影響到家長或監護人的管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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