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引渡規定

發佈時間: 2019/02/18

修改引渡規定

政府突然宣布,鑑於一宗香港女子在台被殺案,但香港與台灣並沒有引渡協議,令港方無法把香港男疑犯引渡到台灣,所以建議修改法例,容許由特首就個別案件發出證明,並經法庭批准後,就可以把有關人士引渡;可予引渡的國家及地區包括中、澳、台等地。

這項建議非常奇怪。首先觸發此一建議的,是由於上述一次獨特事件,民建聯還同步與受害者家長召開記招,哭訴法律不公平,無法把男疑犯繩之於法。當然,很多法例的修訂都是緣於某些事件,例如當年在中大私家路發生車輛撞人傷亡事件,令政府修改法例把私家路納入規管。不過,這些事件大多普及和重複發生,所以有必要修例。但今次事件有否普及性呢?

再說,地方或國家之間的互相引渡,明顯涉及非常複雜的原則,例如兩地法律是否接近,所以都是以引渡協議形式來落實;香港與台灣多年未達成協議,顯然是因為某些問題未能解決。現在捨正道(達成協議)而行旁道(一次過安排),顯然違背立法及修法的基本原則。

其三,今次既然只涉及台灣,為何中國和澳門也包括在內?我雖然極不喜歡以陰謀論述事,但今次也無法不考慮背後有沒有陰謀。有人認為把引渡限於非政治案件就可以了,但眾所周知,在中國任何人都可以因非政治事件而入罪的(例如艾未未所犯的是逃稅罪,教堂十字架被拆是因為違反建築規例)。

很多報章,姑勿論其政治立場,其社論都支持是次修例,這令我納悶,如此倉卒支持修例,有沒認真思考過?

(本欄逢周一刊登)

撰文: 鄧偉棕 畢業於中大社會系,執業律師,佔中運動支持者。
欄名: 後佔領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