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鐵「一地兩檢」,港府已與港澳辦官員取得共識,落實朝「一地兩檢」方向研議,雖或會有微調,但相信2017年前會處理好。反對派議員提出諸多技術操作的問題,只要不把這問題政治化,其實細節根本不難解決。
高鐵的「一地兩檢」是指在同一地點先後做完中港兩地的出入境手續,才可登車。高鐵的便捷和效率,其關鍵正在此,否則落車、過關,再上車,便已失高鐵的意義。
高鐵對中港交流及港經濟發展的意義都重大,正如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說,當中只涉經濟、交通和民生發展,實不應把高鐵的「一地兩檢」政治化,但個別政客卻提出所謂「跨境執法」這類大原則問題。
政客這質疑可溯源於25年前,中港「河水、井水」的疑慮。今時高鐵「一地兩檢」主要涉及兩地邊檢及海關人員日常替乘客辦理出入境手續的具體操作,大部分跨境所要執的「法」都是這類牽涉一般乘客的行政工作,只要實事求是,當中的法律問題應不難解決,包括本地立法及跟進相關配套工作等。但有政客卻指《基本法》沒說明相關安排,偏執拗於其中行政細節。
邊檢手續以外,有人又推演出某些犯罪場景,說若內地逃犯成功避過執法人員,乘高鐵抵港,怎辦?港「跨境執法」的內地人員其權限、配備又如何?其實,兩地執法範圍、權限等,永遠有個灰色地帶,大至疑犯避過海關,理論上已出了境,但未上飛機,如何?而小至:
1.A國籍疑犯要從B國被引渡返A國受審,B國押送權限應至哪裏?直至交到A國執法人員手?抑或:
2.A國有專機接A犯,B國執法人員在接駁飛機的樓梯或通道上又有沒有執法權?在第一級樓梯或通道進口就有,而樓梯頂或通道盡頭以外則無?
3.接駁的樓梯或通道與機艙入口之間,誰應跨「境」執法?
4.即使B國執法人員在機艙裏才把A犯交予A國執法人員,解開疑犯手銬者又應是A國還是B國人?誰應「執」那條「法」之鎖匙?
類似以上場景所衍生的執法問題,再寫一百個都有,只想強調:跨「境」執法永遠有灰色地帶。根據保安局及警務處資料,今時中港兩地,以至對海外的溝通機制一直行之有效,執法也情況理想,港人實不必過慮。
高鐵的效益無可爭議,質疑「一地兩檢」合法性,抨其延期、超支變「大白象」,都是政客拖住政府建高鐵的藉口。總之,最好不要建高鐵,「河水不犯井水」,甚至與內地「老死不相往來」,才最合那些干擾施政的政客「理(你)想。」。
(本欄逢周一至五刊登)
撰文:
石老師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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