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屋|前夫獲派公屋讓擁內地物業家人入住 港女揚言不姑息:我會篤灰

文: 程家健
2024.03.01

房屋署近月開始嚴厲打擊濫用公屋,一名女網民發文爆料,指前夫獲派公屋後,把單位讓予在內地有物業的家人居住,揚言會對其濫用公屋行為作出舉報,做法獲網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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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女網民上周三(2月21日)在Facebook群組「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中發帖,表示前夫獲派公屋後,將單位讓給在內地有物業的家人居住,遂詢問網民:

「有個問題想問一問大家,咁樣算唔算自己內地有物業呢?我知道後想問問大家意見。」

網民:應該交番間屋

不少網民看到帖文後,批評事主前夫十分自私甚至違法,著她叫前夫自首,把公屋留給有需要的人。對此事主稱會向房屋署舉報,「我唔會叫佢(前夫)自首,我會篤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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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成員需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根據房委會與公屋租戶所簽訂的租約,承租人及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在租約生效日期後1個月內,必須搬入該公屋單位,並須經常持續居住於承租單位內。「經常持續」一詞按其常義詮釋,審理個案時以合理標準為關鍵尺度。倘家 庭狀況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由而有所改變時,須立即通知房委會。

未經房委會同意,無論是否收取租金,租戶/佔用人將公屋單位分租給他人一般是違法的。這樣做可能導致房屋署終止租約及/或遭刑事檢控。佔用人亦可能因此在前租賃協議終止後2年內失去申請公屋的資格。

不論對方是否是家庭成員,准許另一名佔用人居住或佔用其單位,而該人的姓名並未包括在向房屋委員會提交的原有戶籍資料內,可使佔用人承擔涉及作出虛假的聲明的責任,而作出虛假的聲明屬刑事罪行。

4大舉報途徑

據房委會資料,常見濫用公屋行為包括丟空單位、分租或轉租單位、虛報入息或資產,以及居住在經證實的另外居所,或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等,市民如發現濫用公屋行為,可透過4大途徑向房委會舉報:

  • 致電房屋委員會熱線2712 2712
  • 填交「舉報濫用公屋郵柬」 或 「舉報濫用公屋表格」[HD844]
  • 在網上填寫和遞交「舉報濫用公屋網上表格
  • 通知屋邨辦事處

駿洋住戶未申報內地資產遭收屋

與此同時,房屋署嚴查住戶資產打擊濫用。本月中房屋署長羅淑佩透露,有2個單位住戶隱瞞擁有內地物業,其中沙田駿洋邨住戶的單位已被收回;至於觀塘牛頭角下邨個案仍在跟進。她指明白住戶在內地擁有物業,不代表其在香港沒有居住需要,但內地物業是資產之一,住戶必須如實申報,如果資產值超過標準,便要交回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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