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有關健身中心及美容中心不良銷售手法的投訴曝光,傳媒擾攘過後,公眾似乎又忘記這些劣行。這類不良的經營或銷售行為,政府若不再修例加重刑罰,嚴厲執法判刑,相信不可杜絕。
現代都市人重視儀容、外表及健康,造就了龐大的消費市場,這類服務行業有其經營特點,包括公司發展、佣金及獎勵制度等,都容易令銷售手法變得極端、不近人情,甚至犯法。
從消委會投訴個案的行業類別看,不良銷售並不限於健身、美容行業,其他如金融、銀行、電訊、藥物、中成藥等行業都有,但個別行業的從業員通常都受業內守則規管,故相對其他行業,投訴或會較少,也不猖獗。自2013年中《商品說明條例》推出以來,已頗能對一些藥店虛假或誤導的經營手法,發揮阻嚇作用,但有關健身、美容行業的不良銷售手法,卻是「春風吹又生」。
消委會早已臚列商戶或銷售人員的不良銷售伎倆,包括:刻意隱瞞;遺漏關鍵資料,或誤導消費者;以平價利誘消費者,卻沒有足夠貨品或能力應付需求;威嚇、強迫交易,甚至根本沒有意圖,提供產品或服務!
預先繳付全數費用最容易令消費者蒙受損失,但即使顧客不貪小便宜,拒絕預繳,又做足消委會建議的措施,也不能確保沒有損失,因一些關於美容院涉嫌威嚇、脅逼的不良銷售行為,其實已與歹徒所做的沒有分別,例如趁顧客近乎赤裸時,進行滋擾性銷售,或肆意批評、嘲諷顧客儀容及身體等。過去,美容、健身中心也涉嫌以辣椒油恐嚇毀容;擅自刷顧客信用卡;叫一些無行為能力的人(如智障人士)向財務公司借錢買健身計劃等種種無法無天、令人髮指的不法行為。
這些值得社會譴責的罪行至今已屢次發生,細節雖各有別,但性質卻相同。最近有關不良銷售的事件也應不會是最後一次發生,政府必須加重刑罰,實行:無良銷售不仁,我執公義;對付一些無心守法的人,就應用嚴刑峻法,治不法,用重典。
今時法庭對相關案件的判刑,明顯過輕,才導致不少奸商或不良銷售人員心存僥倖去犯法。若銷售過程細節不詳,會令執法人員舉證困難,不妨多「放蛇」,可能有效。
根據相關法例,今時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一經定罪,最重是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即使擴大至涵蓋「服務」的範圍,以今時不良銷售的猖獗情況,罰則會否過輕?若一次威嚇已可有十萬,甚至幾十萬元的生意額,罰款50萬就顯得微不足道,若判罰相關數額的100倍又如何?同時,破產、監禁,都可以是無良的持牌經營者及不法銷售員所應付出的代價。
(本欄逢周一至五刊登)
撰文:
石老師工作室
敢批評,提意見;求共融,齊築福。
欄名: 為理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