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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法禁蒙面法終極裁決不違憲 合法遊行亦受限

發佈時間: 2020/12/22

24名泛民議員等及政府雙方早前分別就《緊急法》及《禁蒙面法》提出終極上訴,終院昨頒下判詞,裁定政府終極上訴得直,即《緊急法》及《禁蒙面法》並無違憲,即使在合法集會及遊行中亦不可蒙面。申請人之一梁國雄昨到庭領取判詞後坦言失望,認為本港法庭承受很大壓力,而在合法公眾集會及遊行中,亦需受《禁蒙面法》規管的裁決非常苛刻。

終院於判詞摘要中首先處理申請人針對《緊急法》的合憲性所提出的挑戰。終院指出,雖然根據《基本法》,立法的權力歸於立法會,但立法會可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附屬法規。

而即使《緊急法》賦予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定附屬法規的權力,屬寬廣且有彈性,但相關權力並非違憲,亦非完全沒有限制,反而受到《緊急法》本身及《基本法》的制約,亦會受到司法覆核的制約,立法會亦能透過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而作出制約。

至於《禁蒙面法》對各種行為的限制是否相稱,終院則裁定,即使《禁蒙面法》限制了《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集會、言論自由及私隱權,但此等權利並非絕對權利,應受到公眾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權利等限制。

至於《禁蒙面法》在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中的限制是否合比例,終院認為上述限制是為了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有關限制是相稱的,在尋求為社會帶來禆益和損害個人權利兩者之間,《禁蒙面法》已取得公正的平衡。終院又強調,無可爭議的是本港自2019年10月初起,已出現法律與秩序敗壞的情況,這反映《禁蒙面法》是旨在應對持續多月的暴力及不合法情況。

終院指出,使用蒙面物品對示威者及其支持者起壯膽作用,使個別人士濫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責任;考慮到有希望和平示威但因持續出現的暴力而卻步的人的利益,以及那些因暴力示威者而身體及財產受損害的人的利益等,《禁蒙面法》是政府作出的相稱回應,因此《禁蒙面法》條文並無違憲。終院因此駁回申請人一方的上訴,並裁定政府一方上訴得直,申請人一方須支付政府一方訟費。

港府歡迎裁決 稱應考慮整體利益

港府歡迎及同意終院裁決,認為在尋求為社會利益和個人權利兩者間取得公正的平衡時,需考慮香港整體利益,蒙面違法者隱藏身份,以為不用受法律制裁而作出違法行為,實屬對法治的損害。

民主派批苛刻 建制議員歡迎裁決

民主派上訴人之一的梁國雄對裁決表示失望,認為若連合法或已批准的集會亦規定不可戴面罩,做法非常苛刻,違反公民享有示威集會權利的原則。民主派代表律師之一的何俊仁指,若合法集會有人作暴力行為,警方可即時要求解散,才是合乎比例。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歡迎裁決,認為判決助釐清爭議,說明政府根據《緊急條例》制定《禁蒙面法》合憲合法,指遊行示威可受一定程度制約。

編輯:黎家榮

美術:鄧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