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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電高層曾勸周星馳 付分手費 稱于文鳳付出10年青春

發佈時間: 2020/11/25

影星周星馳遭前女友于文鳳追討7,000萬分紅案昨續審,當時合作發展天比高的菱電發展副主席胡亮明供稱,他曾勸導周,指于付出最好的10年青春,周應照顧于,並向周提及應向于付分手費。

原告于文鳳;答辯人周星馳。原告傳召菱電發展副主席胡亮明作供,胡指約於2004年經地產代理介紹下認識周及于,並合作發展天比高,胡指後期與周經常出席社交場合。

胡稱與周以聯營方式發展天比高,由菱電作為項目經理,最初擬出售兩間屋,兩間則自用。胡解釋當時並不打算入住,而是用作家族或招呼朋友用,周則於2004年已表示自住。周最終選了12號屋,因屬單邊位置及擁有較多泊車位置,私隱度較高。

胡又稱12號屋由于處理裝修事宜,形容裝修不似一般示範屋,擁有個人風格,至2011至2012年周搬入獨立屋,周從沒改變自住的想法。

12號屋具個人風格 不似示範屋

于早前於庭上提及,擬將天比高項目出售予地產商。胡供稱於2007年有大地產商擬找屋自住,胡認為不妨可聽取意見,但周從沒討論過出售12號屋。

胡指項目完成後,曾於其10號及12號屋舉行派對,當時約有14至16人。胡指當時天比高獲得2008年建築大獎,許多朋友希望參觀,胡亦希望介紹朋友予周認識,故於12號屋亦曾舉辦1至2次派對。

胡又供稱,周曾向他提及經于協助的投資項目賺錢的話,會分10%紅利給于,但沒有提及須經于提議的物業投資項目,亦沒有使用餽贈字眼,只提及「應承了10%紅利給于小姐」,因于小姐是周的女友。

胡於證人口供提及曾勸告周,以其法律知識理解,天比高12號屋雖是未有利潤,但周與于一起這麼久,于一直協助周,將最好的10年青春給他,所以周應照顧于,應履行部分付款。胡供稱當時向周指應付于「分手費」,並非使用「掟煲費」字眼。

編輯:黎家榮

美術:Sim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