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港生活網站並無進行電話推廣活動

官︰無法安心接納警員口供 涉向警擲物 20歲男生脫暴動罪

發佈時間: 2020/06/03

20歲學生涉於去年10月1日在黃大仙參與暴動受審,法官昨裁決時指出,兩名警員無法解釋被告傷勢由來,且否認現場曾出現消防車阻擋視綫,質疑兩名警員為證供添枝加葉,故裁定學生脫暴動罪。

涉案被告林子浩,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下邨東頭村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為反修例示威中涉暴動罪第二宗開審案件。法官裁決時表示,本案兩名警方證人,警員楊運球及警長林華平作供時均強調,追捕被告時視綫沒有受阻。辯方則指案發時曾有消防車橫放在馬路上,因此警方一度視綫受阻,拘捕被告是「拉錯人」。

法官指出,被告被捕當晚頭部有3至4厘米裂傷,「執法人員應用合理武力將被捕人士制服,制服後要確保被捕人士不受非法武力對待,否則可能面對刑事檢控」。相信兩名警員不會將之視為瑣碎,但兩人無法解釋被告傷勢,可見他們未有向法庭道出真相。至於有片段拍到消防車橫放在馬路,法官接納該片段未經修改,但警員卻否認看到,此舉相當可能否定他們的關鍵證供。

警員無法解釋被告傷勢

法官指負責本案的警員在調查報告中表示,在現場沒有發現閉路電視。但在辯方盤問下卻承認,附近基協中學外有閉路電視,卻未有向校方索取,閉路電視片段是密切相關證據,警方做法令人費解。

至於兩警員強調被告是人群中唯一沒有戴黃色頭盔的人,但法官認為警員從後追上,被追上的應是跑得最慢的人,而不是沒有頭盔的人。再加上消防車一事,「警員在為其證供添枝加葉,營造視綫沒有受阻的效果」,法官因此無法安心接納兩人的證供,裁定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

編輯︰黎家榮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