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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特定條件 警方上訴得直毋須手令可查疑人手機

發佈時間: 2020/04/03

高院早前裁定警方只可以在緊急情況下,才可於欠缺法庭手令時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機等。警方早前提出上訴,昨被裁定上訴得直,惟需符合上訴庭所訂立的條件,包括有關搜索必須為調查罪行或保護公眾等。

上訴庭於判詞中總結指出,警方可於根據《警隊條例》而取得法庭手令後,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機及電腦等,除非在實際上不可行的情況下,才可在欠缺手令時仍進行搜查,但必須符合上訴庭訂立的條件,即警方必須有合理基礎,包括是為了調查被捕人士懷疑牽涉的罪行,所謂調查即包括要保留與罪行相關的證據,及保護涉案受害人、附近公眾人士、被捕人士及在場警員。

被捕人士可拒絕交出密碼

如在上述有合理基礎下進行搜查,搜查範圍必須限制於與調查案件及保護他人相關的數碼內容,而非濫用作篩查用途。上訴庭又指,雙方均同意裁判官無權強制被捕人士向警方交出手機或其他電子裝置的密碼,而警方亦同意,拒絕交出密碼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罪行。

對於原審法官裁定警方必須在緊急情況下才可毋須取得手令而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機等,上訴庭認為有些情況未必能稱得上為緊急,但警員仍需作出即時行動。上訴庭認為,警方執行有關權力仍屬合乎比例,因此裁定警方上訴得直,並以上述條件取而代之。

編輯:梁偉澄

美術:顏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