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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樓換樓」退稅被拒 買家提覆核敗訴

發佈時間: 2018/05/31

私樓買家購入細單位後欲換大單位,故取消原有交易而購入大單位,買家其後申請退回一半雙倍印花稅被拒,買家就此提司法覆核昨遭駁回,並需支付訟費。法官指取消合同並不符售賣轉易契定義。

法官指,本案爭議點在於申請人所簽訂的取消合同,是否符《印花稅條例》中售賣轉易契定義。法官認為取消合同並非轉易契,取消合同是終止細單位的買賣合約,而當中不涉任何財產的轉讓,而在取消合同中亦不包含任何買賣,故取消合同並不符條例所列的定義。

申請人馮紅岩於2015年7月購入堅尼地城加多近山約400呎細單位後,翌月欲購入逾千呎大單位,遂先購入大單位並支付約318萬元雙倍印花稅,隨後再向細單位賣家撻訂及取消交易,雙方簽訂取消合同後,申請人以「樓換樓」原則向當局申請退回一半印花稅但遭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