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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抨地政總署 縱容霸官地20年

發佈時間: 2017/09/13

申訴專員公署調查發現,地政總署對打擊違規村屋拖延散漫,容許一新界村屋違規擴建,並非法佔用毗連官地超過20年,業權轉手3次,才檢控業主違規及要求拆除違例建築。公署批評地政總署多次巡查卻視而不見,縱容違規,更相信問題是冰山一角。

公署指,地政總署1994年向新界鄉郊某幅私人農地的首名業權人(業主A)發批准興建村屋的「豁免書」,業主A於1995年違規擴建,包括加建露台、簷篷和梯屋,村屋高度高於豁免書規定的5.18米,村屋一半範圍亦橫跨有關農地和毗連的政府土地,屬於非法佔用官地,而該業主於1995年將農地和村屋的業權,售予業主B,違反豁免書的自住用途規定。

業主2度被定罪

但地政總署在業權轉售後3年進行了3次視察,僅發現村屋違規加建,並發出2封警告信,但沒有發現村屋業權已轉售和佔用官地。業主B於1999年再在村屋外的政府土地建造圍牆等,地政總署該年2次巡查才發現業主A已出售,更於村屋建成後7年才知村屋橫跨官地,而村屋落成後9年共進行9次視察後,才取消該村屋的「豁免書」。

村屋及農地在05年轉售予現業主C,但違規持續,至14年地政總署才開展行動,包括3度發信要求業主C在限期前糾正及釘契,惟非法佔用持續,業主2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申訴專員劉燕卿指,原有獲批的村屋面積範圍達37平方米,但興建後佔用官地18平方米,圍封最嚴重時涉及316平方米,當中約110平方米屬於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