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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商場舖 疑持外賣牌經營食店

發佈時間: 2017/02/20

目前全港有7,280間店舖以「食物製造廠」牌照經營,只可售外賣食品,但《傳真社》調查發現,20個地產發展商旗下的商場、辦公大樓及機場,有62間持食物製造廠牌,俗稱外賣牌的商戶,於餐廳設座位供顧客進食,涉嫌無牌經營食肆,其中40間位處商場。

報道指,涉事的商戶租用商場的開放位置,部分在通道上擺放座位,以圍欄分隔,令人以為屬開放式餐廳;有小部分更標明僅供顧客堂食;亦有商戶租用舖位,在舖內設置座位「偽裝」堂食餐廳。惟涉違規的餐廳,卻不在去年食環署檢控「無牌經營食肆」且成功入罪的公司名單之中。

根據《食物業規例》,任何人無牌經營食物業,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另加違規期間每日罰款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