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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恩娜母 捲遺產風波

發佈時間: 2016/08/30

藝人官恩娜外祖母勞笑鳳於2013年立遺囑,資產贈予官母麥銀麗的無業男性好友,勞於14年去世,死前3年與官母同住,期間勞的4,600萬資產不翼而飛。勞的3名女兒認為勞受不當影響,入稟高院促宣布遺囑無效及調查資產去向。

原告為勞笑鳳的3名女兒麥銀娣、麥麗萍及麥美華;被告為勞的次女麥銀麗與其男性好友、遺產受益人馮明業,以及遺產管理官。

曾變賣3物業 銀行帳戶無紀錄

原告指勞於2011年前於灣仔居住,持有數個物業收租,由於她是文盲,租務等均由麥銀娣丈夫代為管理。2012年勞患白內障,其後於官母說服下動手術,並搬往粉嶺與其同住,期間馮明業經常出入兩人住所,勞亦漸漸與其他女兒減少聯絡,3人在勞死後才得知其死訊,無法出席其葬禮。

原告續指,官母樣貌娟好且懂得討人歡心,一家人生活富裕,但其實她不時向家人借錢。而勞與官母同住期間,先後將名下分別位於堅尼地城、莊士敦道及結志街的3個物業變賣,共值逾1,600萬元,惟勞的銀行帳戶沒有相關紀錄,她名下共約3,000萬存款亦不翼而飛。勞又曾於2013年11月,將其名下的堅尼地道鳳凰閣物業做按揭,以借款予官恩娜的父親官有權等。原告透露,母親生前為人吝嗇,故她去世前的資產變化不符合其性格,認為她生前受到不當影響而訂立遺囑。

被告:死者生前可隨意用財產

被告反對指控,指死者可隨意使用自己財產,她生前可能去旅行或賭錢,用了相關存款等,且委任遺產管理人費用不菲,如原告敗訴會令遺產受益人利益受損。遺產管理官則指如遺囑可處理死者全部遺產,則遺產管理官無權介入,法官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