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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襲警拒捕罪成

發佈時間: 2016/05/27

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涉於前年佔領期間,向警員淋潑液體及拒捕,昨被裁定1項襲警罪及兩項拒捕罪成,辯方求情指曾潑液為發洩,遭毆打已得到足夠有餘懲罰,押後至下周一判刑。

曾健超(40歲)被控於前年10月15日,襲擊及抗拒共15名警員,他否認1項襲警罪及4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受審。

裁判官昨裁決時,先分析早前獲接納呈堂的亞視新聞片段,指片段動作完整連貫,周遭環境亦如一,故裁定該片段未經刪改。又指案中4名證人的證供雖有差異,但僅屬瑕疵,並不構成疑點,故予以4人證供絕對比重。

官指潑液必然出於敵意

相反,曾於作供時在片段中互相誤認、口供上簽名極為相似的高級督察屈展焯及高級督察傅駿業,裁判官認為兩人容貌並不相似,故摒除兩人證供。

裁判官指留意到片段中人長面形、額高鼻大、其髮型及鬍鬚形狀,上衣與鞋子的款式,已摒除認錯人的危險,故裁定片段中淋潑液體的男子正是曾健超。又指被告當時的行為必然是出於敵意,而案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身上的傷勢是由制服他的警員造成,加上鑑於其掙扎程度及健碩身形,故裁定當時警員所使用的武力並無超越執行職務的範圍。

但裁判官未能確定被告後期的掙扎行為,是否出於遭胡椒噴霧噴射後感到劇痛而作出的自然反應,因此裁定其中兩項拒捕罪名不成立,至於襲警罪及另兩項拒捕罪名則成立。

辯方求情時要求裁判官考慮當時社會情緒,面對警方放棄多年來的克制,使用胡椒噴霧及催淚彈等相當武力,被告淋潑液體是發洩行為,被告隨後遭7名警員圍毆,已得到足夠有餘的懲罰,冀法庭判以被告非監禁式刑罰。